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港九木匠總工會,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 KOWLOON CARPENTERS GENERAL UN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連絡港九所有木匠工人在本會下成立完全之組織。
(二)求取及維持合理工金率、工作鐘點、工作條件以及保障會員之一般應得利益。
(三)調整會員與僱主間、會員與會員間或會員與其他工人間之關係及盡量採取融洽辦法調解各方面互生之糾紛。
(四)設法使會員獲得下開全部或一部分之利益及周年大會所議決之其他利益。
(甲)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工潮等之救濟。
(乙)有限度之喪費賻贈。
(丙)工友因服務關係所需要之指導及幫助。
(五)凡以增進勞工運動及工聯主義及以工人利益為目的之合法團體本會得贊助之。
(六)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之其他事業得舉辦之。
第三條:凡港九木匠工人或木工科工人,不分性別,願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本會一切決議,恪遵義務,須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及辦妥入會手續,發給證書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所及郵寄地址設於九龍油麻地上海街383號華興商業中心2字樓,或在經理事會議決的其他地方。
第二章 組織系統
第五條:本會組織系統如下︰

第三章 全體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製訂、修改及增刪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
(三)處決理事會及各種委員會所不能解決之重要事項。
(四)檢討本會會務,複決理事會及各種委員會之議決案。
(五)罷免本會理事。
(六)通過經已審核之上年度賬目。
第七條:本會周年會員大會每年於農曆五月至六月召開之。如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其效力與會員大會相同。開會之議程由理事會議決製訂,於開會前一星期連同開會通知書通告各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八條:本會為處決臨時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其召集方式,須經理事會通過或由全體合格會員五份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聯名請求時得召開之。但須在開會前三天將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如更改會章須將更改各點列明於通知書內,其決議效力與周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九條:(一)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區合格會員選出之會員代表組成之。選舉會員代表之辦法如下:凡一地區有合格會員三十人者,得選出代表一名,三十一名至六十人者,得選出代表兩名,照此類推。如一地區合格會員不足三十者,得聯合其他地區之合格會員選舉之。
(二)各地區會員代表,每三年在周年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一個月內由各區會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凡本章程內所訂定各事項須經會員大會議決者,若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其效力與會員大會議決者相同。
第十條:周年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其出席法定人數須有合格會員百份之十出席方為有效。如召開周年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須有合格會員代表三份之一出席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須得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贊成方為有效。
十一條:凡有關於下列之議案,須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之:
- 本會職員及理事之選任及罷免。
- 本會名稱之更改。
- 本會與另一間工會之合併。
- 本會與其他工會組織工會聯合組織或加入任何其他工會組織為會員。
第四章 審核部
第十二條:本會每三年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大會委任審核部主任一人,按月核計本會收支帳項及審核簽署送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各項收支公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理事會為本會最高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 執行周年或臨時會員大會及周年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議決周年或臨時會員大會及周年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未決定之問題。
- 製定及審查本會預算、決算及其他會務進行方針、計劃等,交常務理事會及各種委員會執行之。
- 勞資糾紛事件及對外交涉之處理。
- 檢討各部各組之工作並檢舉職員之瀆職及會員之違犯本會章程。
- 複決各種委員會、各支部幹事會一切決議。
- 委任及罷免各種委員、各組幹事及各支部幹事或理事會以下之任何負責人,並得聘請職員襄理會務。
- 理事會有權為執行章程第二條(四)(甲)、(乙)等節之規定,得籌集福利金並設立主辦或委出小組委員負責辦理會員及家屬所能享受之福利事業,其有關保障及處理辦法,由理事會議決實施之。
- 本工會須設備一公有印章,由本會主席安全保管之,只有理事會議決同意始有權使用之。
- 凡經理事會為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應蓋有本會之公有印章的,須由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一名職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本會主席、財政主任或會務主任(或根據章程當時執行主席、財政主任或會務主任之職權者)簽署。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三年由全體會員或全體會員代表在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前一個月內(日期及投票程序由理事會決定)於指定日期到本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由會員代表中選舉二十一名組織之。如有理事辭職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罷免時,有關空缺將由在上次周年會員大會或周年會員代表大會中獲選票次多的候補會員代表中補上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主席之職權如下:
- 執行理事會決議,綜理一切會務。
- 充當各種會議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 對內對外在不違反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原則及精神下代表本會之言論。
- 批准不超過五百元之臨時支出。
- 報告會務,答覆質詢。
- 協助及指導駐會值日理事及職員決定一切臨時事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副主席,為協助主席工作並於主席請假或缺席時執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理事委員之任期均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之,理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人出席,出席者過半人數贊成始能成立決議。
第二十條:特別理事會議,須由正副主席之連署或理事過半數之請求召開之。
第六章 常務理事會
第廿一條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有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會的正副主席三人及其他理事中互選八人出任下列各部主任。各部職權如下 :
- 會務部:管理本會會員名冊及一切來往函件收發,統計佈告等。
- 組織部:負責組織本會鞏固與發展工作,如徵求新工友入會等。
- 財政部:負責本會司庫,製定預算、決算,管理日常收支,按月公佈及向各種會議上報告財政狀況。
- 文化及康樂部:負責組織及推動一切有益身心健康之文教、康樂及體育活動。
- 福利部︰負責計劃管理與發展、推動一切有關會友及其家屬之福利事業,如死亡撫恤疾病救濟等。
- 職業安全健康部:負責組織學習班及宣傳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及法例,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活動。
- 權益部:負責處理勞資糾紛及會員投訴,爭取訂立或修訂勞工法例,改善勞工權益。
- 公關部:負責本會一切對外宣傳及交際事宜。
- 以上各部設副主任一人,協助正主任工作,如正主任因事請假或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該部正主任職權直至該部正主任回任為止,或直至該空缺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的規定獲得填補為止。惟各部之副主任並不屬於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廿二條︰常務理事會之下得設立小組,組幹事由各該部主任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免之。組幹事之職權執行常務理事會或該部主任之指示之決議,進行各該組工作計劃之實施。
第廿三條:組幹事任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之。
第廿四條:常務理事會得批准不超過貳仟元之臨時支出。
第廿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本會主席副主席召集之,如遇特別事故或主席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之。
第廿六條:各部小組會議由各該部主任隨時召集之。
第七章 特種委員會
第廿七條:特種委員會為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進行某項特種工作時所設置之臨時機構,其職權為推行被指定之某項特種工作。
第廿八條 :特種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委任若干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臨時按照實際情形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之。
第廿九條:特種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副主席之批准為有效。
第八章 支部辦事處之設置及支部幹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為適應會員環境及利便聯絡發展會務得設置若干支部辦事處。
第卅一條:各支部之會員及財產收支數目俱由本會統轄統支。
第卅二條:(一)各區支部幹事會之組織由各該區會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幹事九名組織之,並得由幹事中互選正副主任各一人、司庫一人,秉承理事會決議,處理支部之經常會務。幹事任期與理事相同。
(二)支部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別事項得由該支部主任臨時召集之,其決議須得幹事過半數人之贊同方得成為決議,議決各案須於三天內送呈理事會審核通過方得執行之 。
(三)支部幹事主任負責綜理該支部之經常會務,召集幹事會議並負責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出席報告。
(四)支部幹事會司庫負責該支部之日常收入及支付經理事會通過之該支部預算案內之經常費用,其收支數目每月造冊送交理事會審核,惟支部會員之福利金及非常費用等慨由理事會處理之。
第卅三條:支部辦事處之一切會務、工作計劃及有關組織與解散等事項俱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卅四條:凡支部有拒不遵照本會章程及不遵照本會周年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者,本會理事會得將該支部停辦。
第九章 義務與權利
第卅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一切議決案之義務。
第卅六條:凡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下列各種費用及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所議決之特別費用之義務。
- 年費每年八十六元,須在每年一月份內繳交;如有困難,亦可把年費及福利金分兩期繳交。(如遇失業者可豁免,但須向本會登記,經調查屬實後,方能生效,惟在六個月內受僱十五天或以上者仍須繳納。如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者不能作失業論。)
- 入會基金十元。
- 福利基金十元。
- 福利金每年五十二元 (失業者仍須繳納)。
- 獲理事會通過免交年費者,除仍須繳交福利金外另須缴交工聯會費。
第卅七條:凡本會會員如無欠繳年費及福利金超逾六個月者 ,得享受下列權利。
- 選舉與被選舉權。
- 出席全體會員大會及非常大會建議、討論及表決之權。
- 福利事業之享受,如死亡撫恤疾病救濟子弟教育等。
- 在本會會章內及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所賦予之一切權利。
(五) 有查閱本會章程、賬簿及會員名冊之權,但須先向理事會申請予以在不阻礙辦公時間始行查閱。
(六) 會員身故,其遺屬可憑該會員之會員証及其死亡証明書到會領取帛金為補助該會員喪葬費用。本會發給帛金辦法如下:入會滿一個月後而在第一年內身故者,可享受帛金六百元。以後按會齡遞增,每增一年會齡則加六十元,增至壹仟捌佰元止;但若會齡滿二十二年及以上者,一律發給帛金貳仟元。(如回鄉身故者,由理事會另訂辦法執行之。)
(七) 凡本會會員欠繳年費或福利金超逾六個月者,即為不合格會員,即時終止其一切權利享受。倘將各項費用交清後,仍須經過一個月後,始能恢復一切權利享受,其會齡仍由入會日起計。不合格會員逝世後,若交清各項費用者,仍不能享受本會一切權利。
(八) 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而由本業退休之會員,如仍盡會員義務者,則其對本會任何議案無表決權,但仍可享受會員福利。
(九)(甲) 凡繳費至2015年12月,並於該日的年齡達六十五歲及會齡足二十五年之會員,以後無須繳交年費,只需交福利費五十二元。但仍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包括表決權)。退休會員不享有表決權。
(九)(乙) 凡繳費至2015年12月,並於該日的年齡達八十歲及會齡足二十五年之會員,以後無須繳交年費、福利金,但仍可享受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包括表決權)。退休會員不享有表決權。
註:本規則第(九)條不適用於2001年1月1日或之後入會的會員。
- 凡於二○○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入會之會員如不幸身故,並不享有帛金之福利。本會將發給慰問金予其家屬,慰問金之款額由理事會決定。
- 凡於2023年1月1日或以後入會一次過繳交2100元。(包括2090元年費及入會基金10元),將自動成為永久會員,以後無需繳交年費。該類會員不享有帛金,但享有本會一切權利及福利。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卅八條:凡本會會員或職員對工友利益有特殊貢獻者,及對會務努力負責者,理事會得提交全體會員大會予以適當之獎勵。
第卅九條:凡會員或理事及各部、組織員犯有下列行為者,理事會經調查有據後,得予以除名或停止其應享之權利,撤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但如該員不服時,得向會員大會上訴,以會員大會為最後之裁定。
- 破壞本會名譽及會務者。
- 不繳納年費及福利金逾六個月以上而無充分理由者。
- 身為職員而貪污瀆職者。
- 出賣工人利益者。
- 分裂工人團結者。
- 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者。
第十一章 經費之用途及保管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基金
- 年費
- 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徵收之費用,捐款及接受會員、工友、親友之樂助。
- 其它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為如下用途︰
- 支給職僱員之辦公薪津及本會一切經常費用。
- 舉辦福利事業。
- 支給款項為處理本會或會員工潮糾紛之用及補償本會會員因工潮而受之損失。
- 撥給款項為本章程第二條第(四)之規定福利支出之用及促進本 會各項事業發展之支出。
- 對本港已登記之工會或其他合法團體之捐助及對本港任何工會聯合組織或其他合法之工會組織捐款、捐助或贈予。
- 提倡文化娛樂。
- 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一切合法支出。
- 本會會款除應付日常支銷外,若有盈餘得由理事會決定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通過將餘款投購公開股票、政府公債券或其他投資。
第四十二條︰本會財政管理規定如下︰
(一)收入各項會費之收據須經財政部蓋章及值日職員蓋章或簽字方為有效。
(二)本會臨時支出超過五百元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超過貳千元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支付(如在預算案內者例外)。
(三)財政部存款超過貳萬元者,須將餘數儲入由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四)向銀行提款時,須經財政部主任、理事會主席及會務部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聯署方生效力。
(五)每月財政收支狀況,財政部主任須開列清單經審核部主任核算清楚向會員公佈。
(六)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退會與解散
第四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欠繳年費及福利金一年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四十四條:凡本會會員不論其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其享受之權利及所任之一切職員資格同時取消,其以前所繳納之一切費項概不發還。
第四十五條:本會如遇必要時或自動解散時,其解散方法如下:
- 須得合格會員人數三分二以上之投票贊同方得為之。
- 有關於解散之事項由全體會員授權理事會或另行票選會員若干人組織委員會處理。會內所有資產及財產經清還債項後將全數捐贈予香港工會聯合會或由香港工會聯合會指定之機構。
2022年7月14日校對